DB22T 2441-2016 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服务规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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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S 03.080.01,A 12,备案号:49386-2016 DB22,吉林省地方标准,DB22/T 2441—2016,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服务规范,Regulations of service centre for rural community welfare,2016 - 03 - 21 发布2016 - 05 - 01 实施,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,DB22/T 2441—2016,I,前言,本标准按照 GB/T 1.1—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,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,本标准起草单位:长春工业大学、吉林省民政厅,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计亚萍、张广济、曲海峰、钟旭、张宁,DB22/T 2441—2016,1,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服务规范,1 范围,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管理、设施设备、服务规范、档案管理和持续改进,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,2 规范性引用文件,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,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,GB/T 10001.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:通用符号,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,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,GB/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,3 术语和定义,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,3.1,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service centre for rural community welfare,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举办的,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,务的公益性机构,3.2,服务对象 service object,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以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为主要服务对象。五保对象指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,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,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,3.3,老年人 the aged,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,3.4,自理老人 the self-care elderly,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,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,3.5,介助老人 the device-aided elderly,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、拐杖、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,3.6,介护老人 the nursing-cared elderly,DB22/T 2441—2016,2,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,4 管理,4.1 一般要求,4.1.1 依据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》设立,4.1.2 应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,4.1.3 应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所、基础设施,4.2 人员要求,4.2.1 管理人员,4.2.1.1 具有福利服务中心为老服务的基本业务知识,4.2.1.2 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,4.2.1.3 应有良好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,4.2.1.4 尊重老年人和服务人员,有较强的服务意识,4.2.1.5 每年至少参加1 次管理培训,4.2.2 服务人员,4.2.2.1 具有本人身份证明、健康证明等资料,4.2.2.2 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业务培训,考核合格的,准予上岗服务,4.2.2.3 应具备基本的法律、安全、卫生知识,4.2.2.4 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及专业技巧,并能熟练运用,4.2.2.5 仪表端庄、大方、整洁;语言文明、清晰;尊老敬老,主动热情服务,4.2.2.6 每年至少参加1 次业务培训,4.3 制度建设,4.3.1 福利服务中心实行院长负责制,4.3.2 福利服务中心应设管理委员会,由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主任,民政、财政、卫生、教育、,派出所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任成员,负责决策、管理等重大事项,4.3.3 福利服务中心应配置服务护理、膳食管理、环境卫生和财务管理等专职人员,4.3.4 应建立管理人员、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,4.3.5 应有财务制度,财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审批程序,4.3.6 应有档案管理制度,4.3.7 应有防范服务风险的制度和措施,制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,4.3.8 公开组织机构、服务内容及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,5 设施设备,5.1 基本要求,5.1.1 选址应当以交通便利、环境优美、生活方便的乡镇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为宜,DB22/T 2441—2016,3,5.1.2 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及健康状况分类情况,以失能五保供养对象护理为,主,同时满足其他不同服务对象需求,5.1.3 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/T 10001.1 的规定,5.1.4 消防设施符合GB 15630 的要求,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3495 的规定,5.2 出入口、走廊、楼梯,5.2.1 应标志鲜明,易于辨认,5.2.2 台阶两侧与走廊应设栏杆扶手,5.2.3 出入口、顶部应设雨蓬,台阶踏步和平道应选用防滑防跌材料及安全辅助设施,5.2.4 出入口、走廊、楼梯等位置设置监控探头,5.2.5 应安装照明设施,5.3 居室,5.3.1 应有良好朝向、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,5.3.2 人均居住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 m2,5.3.3 居室应安装广播系统,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,5.3.4 为每个房间安装安全呼叫设施,5.4 卫生间、浴室、洗衣间,5.4.1 应设卫生间、公共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场所,5.4.2 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2 处,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1 处,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,能设室内卫生间,5.4.3 地面应使用防滑材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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